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空间布局、阶段目标、重大任务、工作措施。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应当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编制相关发展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