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为主要平台,坚持与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相互促进、联动发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