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京依法发起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