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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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