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符合本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单位推荐,可以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