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第二十二条有效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