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报告和草案、预算相关报告和草案,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询问,有关机关应当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如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经主席团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同意,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