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4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