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