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或者未对违法行为劝阻、制止、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