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改造、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装修人是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装修人是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