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动用明火作业或者焊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