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高音广播音响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