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