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应对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污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