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