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后评估,跟踪监测、提出环境恢复技术和对策,消除环境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