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在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