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不得使用高音广播音响或者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使用高音广播音响。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