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及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测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本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的有关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