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粉尘、废气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气体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