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中考、高考期间,禁止在考点周围一百米范围内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