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