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