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保证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改变。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可以作为监管的依据。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