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第十四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要求,按照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有关规定划定畜禽禁养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畜禽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