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生态调查、区域环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评估工作,划定生态功能区,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