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和报审程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