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已废止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和流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应当进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