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对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培训,配置相应经费,并落实工作监督。未履行业务指导培训、经费保障或者工作监督等职责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事项作退出处理。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