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调整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应当经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