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