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应当确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