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