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本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