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布以下信息:(一)网格名称及其区域范围;(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等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四)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信息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