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布以下信息:

(一)网格名称及其区域范围;

(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等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四)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