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强数字化建设,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数据归集、回流、开发、利用,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有关部门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业务信息、数据信息与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接融合,提高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效率。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