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及其人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处理。

投诉举报不实的,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