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或者违反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