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五)其他违法或者违反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