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实施下列事项:(一)超出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