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实施下列事项:

(一)超出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