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村公路工作。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等工作。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农村公路相关具体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公安、文化、旅游、商务、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经济和信息化、邮政、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