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部门协同管理机制,推进实施三级路长制,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责任制和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