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管理工作机构,落实相应的乡道、村道专管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相关工作,推动村道保护纳入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