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农村公路路况巡查,或者发现农村公路损坏、污染及其他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处理、报告的,对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个人,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