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的,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