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的公益属性,建立城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与运营补助机制。

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出行需要及特点,因地制宜配置城乡公交线路和站点,创新预约、定制等服务模式,提高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的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