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和配送网络体系,依法推进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客运服务、货运与物流服务融合发展,确保农村公路安全、高效运营。

鼓励大中型物流企业到农村布设配送网点,形成以县级物流基地为基础、乡镇物流站场为中心、村级物流站点为节点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