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农村公路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