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者交通中断时,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组织抢通和修复,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协助。应急抢修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施工。鼓励投保农村公路公众责任保险、农村公路灾毁财产保险等。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