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养分离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农村公路养护方式创新,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机械化。

村道的保洁等日常养护,可以通过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交由沿线村民实施,逐步建立稳定的养护队伍。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