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县道养护,由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决定由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村道的美化、洁化、绿化工作,做好路面、排水、路基边坡等设施的日常养护,保持路容整洁、路面平整、排水通畅、防护稳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